为创造裕隆商品批发市场安全、文明、整洁的良好经营环境,维护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,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,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裕隆商品批发市场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公约,共同遵守,本公约双方签认即时具备法律效力。
第一条:东莞市裕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管理公司)是裕隆商品批发市场的物业管理机构,依照本公约及有关规定行使管理权。
第二条:管理公司权利和义务
1、 对市场公共部位、公共设施、设备、绿化、环境卫生、治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、修缮、服务与管理。
2、 为铺业主提供商铺自用部位、自用设施维修的有偿服务。
3、 建立健全裕隆商品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档案资料。
4、 依据有关规定,向商铺业主、使用人和其它应交费人收取管理费和相关代收费。
5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拟定、撤消、修改市场管理办法,以便更好地开展服务管理工作。
6、 管理公司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市场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。
7、 纠正、制止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。
第三条:业主的权利和义务
1、 按有关规定享有市场公共地方、公共设施、设备的使用权。
2、 享有对管理公司及其职员的监督权、投诉权。
3、 商铺业主、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人必须定期按规定交纳管理费和其他收费。
4、 不得违规占用、损坏本市场的公共部位、公共设施、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。
5、 出租时,业主必须通知管理公司,并与承租户到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,如不来办理,出现消防责任或相关费用的拖欠,均由业主自行承担。
6、 对承租人、使用人及访客等对市场造成的损失、损害承担民事责任。
7、 按照安全、公平、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市场物业的给排水、通风、采光、维修、通行、卫生、环保等方面的事项,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:管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章,结
合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的《裕隆商品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条例》及《裕隆商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》作为本公约的细则。(本公约附件)
第五条:违约责任
一、管理公司违反本公约,业主有权要求管理公司限期改正,造成损失的,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二、 业主违反本公约,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为业主限期改正,造成损失的业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第六条:为维护公众、业主、使用人的切身利益,在不可预见情况下
如发生漏电、火灾、水管破裂、救助人命、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特发事件,管理公司因采取紧急措施,造成业主一定的财产损失的,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。
第七条:如遇水费、电费调整,管理公司有权按照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条例,调整管理费价格。
第八条:在本公约执行期间,如遇不可抗力,致使协议无法履行,双
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。
第九条:管理公司及商铺首任业主共同签署此公约,以此监督共同遵
规定及承担责任。本公约连同附件 页,一式两份,对继任业主有同等效力。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,本公约对受让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。
附件:1、《裕隆商品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条例》
2、《裕隆商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条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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